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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司法裸身相見

Posted on 2008-12-02 20:28 俞伶 閱讀(687) 迴響(4)
免費無限存放圖片在slide.com! 

今天去參加勞資協調。


和前公司的聘僱關係,因為我於八月底提辭呈而開始有了變化。和老闆彼此口頭約束,九月為離職前的緩衝期,讓公司和自己有時間找新的員工和新的工作。


事件順序如下:

1.         公司順利地找到接手工作的人,對方承諾九月第二週前來上班,人卻沒如期出現、家中電話也無人接聽,於是老闆情急地找我商議,希望我可以繼續聘雇關係,要我提出可以繼續工作的方案。

2.         我依老闆所請提出相關工作內容不變,只是工作地點轉至家中,彼此仍是聘雇關係,相關薪資福利不變,而且一但確認這樣的合作關係,希望可以至少維持半年,也希望可以簽訂合約。

3.         老闆遲遲沒有作決議,卻依舊持續找接手的人,九月下旬逼近月底之際,確認找到合適的新人且於十月六日到任。

4.         九月底,再次同老闆確認先前的提議是否中斷,老闆給了否定的答案,承諾維持先前的提議,但希望我可以待至新人十月六日到任後,再開始新的工作模式。

5.         因為這般工作模式,對彼此都是第一次,因此商議,先試行一個月(也就是十月),再就彼此狀況,確認是否繼續合作。

6.         十月六日和新人交接完所有工作明細之後,十月七日,我開始以新的工作模式工作,並更動職稱,且發通函告知各合作往來單位。

7.         十月下旬返回公司開會之際,老闆片面提出更改工作內容,且推翻原先半年為期的承諾,改為每月一聘,且需依當月合作狀況,再確認彼此是否合作。

8.         因老闆違反當初口頭約定,因此告知老闆不合適。

9.         老闆希望我再做考慮。

10.    我針對老闆新更改的工作內容提出新的合作條款。

11.    老闆遲遲沒有回覆,直到十月最後一天,我再詢問之後,老闆在回信中,悉數推翻所有合作工作內容,改以接案形式,再視狀況支付酬勞。

12.    回信告知,老闆全盤推翻所有提議,那麼這一個月的嘗試,等於沒有意義,因此合作告終。

13.    向台北縣勞工局及台北市勞工局洽詢此等狀況,是否吻合資遣條件,得到肯定的答覆。

14.      向公司申請向公司申請「非自願離職」單,結果公司回覆:另外關於開立離職證明的事。因為失業救濟金的給付,是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給付。會計說當初你在公司的投保薪資是○○○○○元,因此只能用這個金額幫你做申請。如果你同意也不去跟勞保局檢舉,公司方面就會替你開立。

15.   將此狀況告知台北縣勞工局,勞工局人員建議申請勞資協商,且因公司位於台北市,因此需要到台北市勞工局申請辦理。

16.   十一月下旬到勞工局辦理申請,並於十二月二日作勞資協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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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   結果:
(一)、資方悉數推翻先前半年的口頭提議,並表示全是我個人單方所言,老闆並未有過這樣的口頭承諾。

(二)、將十月分的新工作模式,謊稱是工作交接的緩衝期。

(三)、對於──
另外關於開立離職證明的事。因為失業救濟金的給付,是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給付。會計說當初你在公司的投保薪資是○○○○○元,因此只能用這個金額幫你做申請。如果你同意也不去跟勞保局檢舉,公司方面就會替你開立。

解讀成:此段話所謂的「檢舉」指的是,公司非法開立「非離職證明」,而非檢舉公司短報薪資之事。

(四)、公司主張,因為非資遣,所以拒開「非志願離職單」

 

最後諮商破裂,協調諮商的人,告知,現今只有走法律訴訟,因此,我必須到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訴訟。

 

當我聽到資方代表,竟然可以扭曲事實至此,已經感到不可思議,連白紙黑字都可以自說自話,簡直瞠目結舌,連協調人都搖頭說道,我想我的中文程度沒這麼差吧!這「檢舉」指的就是「低報薪資」。資方代表還信誓旦旦地宣稱,臨出門前還特地詢問會計和寫信的人,確認此處所謂的「檢舉」指的是「違法開立資遣單」。

 

我可能已經憤怒卻還沒有張揚,或者根本不知該如何張揚,因為實在太過荒謬得教人無法置信。


這麼淺顯易懂的文字,都可以如此錯謬解讀,當可以想見這五個月來,我處於怎樣雞同鴨講的世界。這樣的工作何以為繼?


而如果資方不是真的不懂這樣的文字,那是怎樣的人心,可以這般大剌剌地說謊!


在光天化日之下、在律法之前!

 

圖片出處|http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fwump/2228671098/

http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zen/4754544/

 

 

引用:http://blog.readingtimes.com.tw/yuling/archive/2008/12/02/8344.html

迴響及引用

# re: 和司法裸身相見

2008-12-09 17:29 by 俞伶
hahaha scorpian,

有時候也只能看樂觀面啦!

這件事情經過電話多方詢問,發現自己無須上法院,就可達成訴求,因為可由勞工局確認自己是否吻合資遣。

所以,目前依照所有既定程序申請中!現在我唯一耗損的就是時間囉。

# re: 和司法裸身相見

2008-12-05 10:19 by scorpian
您真是有著非常正面積極的思考態度阿......
了不起
確實如您所言
凡事都有兩面
往好的方面看...總是好事

# re: 和司法裸身相見

2008-12-03 16:41 by 俞伶
謝謝你啦!
其實要看你從中想獲得什麼。
姑且不論這份工作過程中的雇主的卑劣點滴,光就這件事情本身而言,我僅單純想申請非自願離職單,可以領取失業津貼。

如果我的目的是要領取失業津貼,那這場戰役,我無疑是敗陣。因爲前雇主一再狡辯延宕之故,而協調會也能從中看出其詭詐、卑劣之處。

那麼撇開金錢一事,就事論事:確認「非自願性離職」、確認「低報薪資」,那麼,這場戰役,我必然是贏家(至少低報這部分是,前者則需法院判決確認)。

我依言檢舉低報薪資、依法定程序訴訟,那麼事件就變得很單純,我只是依法規把這件事情告一段落。

我並不打算放棄,原因在於協調會中,對方竟然可以全面否定所有過的提議,我想這已經是全盤性地欺壓,那麼最後我所做的只是盡量還原事情真相。

在處理這件事情過程中,我想過如何雙贏,但這一妥協勢必與法規衝突,也就是妥協過程中,我必然也觸犯了法規,想及這段時間的工作過程中對方的品行,心想任何提議都可能被毀約背信,因此認定還是走法規比較妥當,果然,即便走法規,對方也能睜眼說瞎話,更加證明自己當初的憂慮。

所以,事情可能要看你從哪一方面看?

我損失的是金錢(不過,失業津貼在未領取之前,也不能算是損失)、時間(因為去開會、寫訴訟還要出庭、號時間釐清相關細節),當然最重要的是人性的卑惡,我看到這一面。

對方損失什麼,與我無關,但我從中學習到如何寫訴訟、如何進行協調、如何釐清法律條規,我想這都是一種新的學習,雖然過程中也許太痛,但很多事情發生了,就要去面對,我是這樣看待這件事情。

# re: 和司法裸身相見

2008-12-03 15:50 by scorpian
在台灣,勞方永遠是非常弱勢的一方
有工作的時候,台灣的財政是靠受薪階級繳稅支撐
失業了,資方態度跩個二五八萬,政府卻完全無能為力
雖然我意不在潑妳冷水
但我想法律能給你的幫助也將非常的少......

爭取自己的權利是理所當然的事,只是在台灣特別辛苦罷了
加油!

最近有性參予"賽啦!巴黎"一書的試讀
對於法國勞工可以用各式各樣的理由(如清掃街道的工人抗議它們不能用最新的掃地設備)罷工,爭取自己的福利,對照當前的經濟情勢,不禁十分的羨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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